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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中央关于党校学历的文件选编

中共中央于1990年9月发出的《关于加强党校工作的通知》(中发[1990]15号)文件规定:“中央党校和省级党校学制二年以上班次的学员,学完必修课程,经考核合格的,可同时享受相当于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。”

中共中央于1994年5月发出的《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党校工作的意见》(中发[1994]5号)文件规定:“中央和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,学员学完必修课程,经考核合格的,授予党校学历,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。”

中共中央于1995年9月发出的《中共中央关于印发<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>的通知》(中发[1995]11号)文件规定:“中央党校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,学员学完必修课程,经考试合格者,授予党校学历,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。”“中央党校和有条件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委党校,在办好主体班次的前提下,可以以党员干部为主要对象、与党校职能相应的函授教育。党员学完必修课程,经考核合格者,授予党校函授教育学历。”

中共中央于2000年6月发出的《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》(中发[2000]10号)文件规定“‘科教兴国’的‘教’,包括党校教育。在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,党校教育事业作为以全国党政领导干部为主要对象的继续教育事业(包括以党政干部和理论骨干为对象的学位教育,以及依托党校力量举办的函授教育),是整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。”“中央党校函授教育要参照成人高等教育的基本要求,结合党校干部教育的特点,严格把握招生、教学、考试等环节,进一步搞好规范化管理,不断提高教学质量。学员学完规定课程,并经过以中央党校为主体,吸收组织、人事、教育部门参与组织的考试、考核,成绩合格者,取得党校函授教育学历,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。省级党校举办的函授教育,在省委、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组织、人事、教育、党校等部门研究解决有关学历问题。”